李邵强
新闻点击:中纪委近日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
被开除党籍。(《京华时报》昨日报道)
高管应该高薪,这是市场经济对高素质人才的价值肯定。但具体到国有企业,高管的高薪应该有度———既能够体现出人才的应有价值,又能够体现出国企的特殊性质。而事实情形却是,少数国企高管一边享受着国企性质带来的种种优待,一边又追逐着比私企更优厚的薪酬待遇,从而获得了地位与物质的双丰收。所以,国企高管薪酬出现无序和失控的迹象,甚至某些高管的薪酬“高到不道德”的程度。
光批评高管的贪婪念头是没用的,我们要关注的是国企高管薪酬无序和失控的制度成因。这个制度成因就是国企高管可以自定薪酬,自己给自己定一个高价。因此,“七项要求”规定不准违规自定薪酬,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必将对那些像王婆一样喜欢自我叫卖的国企高管产生直接的约束,进而对国企高管薪酬的无序和失控进行有效、有力的调控。这是我们在解读七项要求时可以预期的效果。
但民间常有这样的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国企高管放弃了直接叫卖的傻干,绕过了不准的制约,隐身幕后遥控薪酬的制定,现有的制度又是否能够预防呢?
比如,国企高管将薪酬的制定交给相关的组织,但组织的成员却由“可靠的人”构成,那么,这一组织制定的薪酬是不是变相地自定薪酬?又或者,组织成员虽然构成合理,但由于国企的自我保护性,他们制定出了一个程序上合理,但却引起舆论哗然的高薪,这样的薪酬是否算得上自定薪酬?这样的疑问并不是毫无现实依据的假设,由于国企的行政色彩,薪酬决定组织的构成完全可以由国企高管说了算。同时,国企在市场竞争中因垄断而带来的巨大利益也足以让国企内部异常“团结”。
所以,为预防国企高管玩文字游戏,钻制度空子,在执行不准违规自定薪酬的要求时,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执行和落实。一是薪酬的决定权应合理分布,而不是直接、间接地被国企高管一手掌握;二是薪酬的合理性应由舆论评判,而不能完全由薪酬决定者或是国企内部说了算。前者可以保证国企高管不能变相地自定薪酬,后者可以避免国企“壁垒心理”造成的自我保护———这种自我保护实质上也是自定薪酬,只不过自定薪酬的主体由国企高管个人转变为享有垄断地位的国企。只有坚持相关制度的落实,不准违规自定薪酬才能因其违规而被发现、被处理———如果没有“规”,没有制度,何谈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