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王春霞)外出打工全身90%以上被烧伤,因无力医治曾沿街乞讨,郏县薛店镇洞子沟村青年李全中的遭遇颇不寻常。最终,在郏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有关部门对李全中的赔偿款从8万多元增至44万余元。9月25日,满怀感激的李全中对记者说:“法律援助帮我讨回了公道!”
 
; 2006年5月,27岁的李全中在郑州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干活时被烧伤,承包工程的巩义市人刘某下落不明,清算组未能和李全中达成赔偿协议。回忆当时的情景,李全中说:“我全身90%以上被烧伤,双手、双脚严重变形,前期治疗花费的20多万元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的。后来,我们一家人生活困难,我的病情又得不到有效控制,曾经在巩义和郑州市沿街乞讨,有时两三天都吃不上饭。”
2007年,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李全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承包人刘某向李全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81462.90元,被告清算组对此负补充赔偿责任。李全中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11月30日,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周绍军律师为李全中提供法律援助。周绍军认真分析了一审判决书,发现一审判决在赔偿项目中缺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这几项费用均与李全中的人身损害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若不计算在内将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清算组应对李全中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
次日,周绍军和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两位律师一起与清算组的代表及相关部门进行谈判,双方就新增加的几项费用进行了逐项的分析计算。随后,周绍军又带着李全中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级。按照双方测算的标准,最终确定李全中获得的赔偿总额为443944.02元(分两次付清)。
2008年1月30日,李全中拿到了第一笔赔偿款20万元。李全中说,拿到赔偿款后他做了5次植皮手术,最近的一次是今年7月做的,目前他在家中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