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徐洁净)10月24日,记者从市煤炭局获悉,该局在“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中,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学先进、比创新、看实效”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快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
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我市地方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在工作中落实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努力改善安全基础条件。严格按照复工验收标准对矿井复工复产进行验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情况下,依法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停产整顿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煤矿,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加强驻矿监管队伍建设,各驻矿监管小组实行统一的日志化管理,由各局委抽调人员包矿逐步向涉煤部门人员包矿转变,监管重点由井上转入井下,实施对煤矿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煤管站建设,全面推行矿长派驻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制度。对全市煤矿实行动态管理,每月由各县(市、区)评出“末位煤矿”,“末位煤矿”必须向煤炭部门写出整改保证书,连续3次被评为“末位煤矿”的实行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鼓励社会各界、社会自然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政府对各社会团体和社会自然人的监督行为实行保护和奖励制度。
建立企业主体安全运行机制。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任职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六证”的煤矿企业严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禁违法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建立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不断优化生产环境,改善工人作业条件。
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没有矿长带班的煤矿企业,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各煤矿企业都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考核机制,落实奖罚制度,确保各项机制的正常运行。
建立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备案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