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王春霞)由于只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而没有签订经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市民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被搁浅。昨日,张先生向本报记者诉说了他遇到的麻烦事。
2006年,张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购买位于联盟路的
一处商品房。近日,开发商通知缴款交钥匙的时间为“10月31日至11月3日”,他需要再缴16万元房款。当他带着购房协议等有关资料前往贷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只有购房协议书已经不能办理贷款了,必须持经房管局备案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行。这让他很着急,只好一趟趟往开发商那里跑,问题是开发商短时间内还提供不了正式的买卖合同。
记者就张先生遇到的问题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女士。她解释说,为了规范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从今年10月份开始施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持有经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政策,仅持购房协议已经不能办理了。她认为一方面规避了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和漏洞,另一方面对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就此问题,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有关人士说,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协议常常是开发商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霸王合同,很不规范,自从2003年9月以后,我市已开始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屋时与购房者签订标准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只有手续齐全才能领到经过房管局备案的标准的合同文本。如果不是经过备案的正式合同,购房者不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会遇阻,办理房产证时也无法通过。
因此,这位人士提醒说:市民如果购房,一定要看清开发商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求签订经房管局备案的标准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