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保可获资助 2008-11-11 09:59:54 来源:平顶山日报 
本网讯(记者刘玉珊 通讯员陈会杰)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获悉,我市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获政府资助。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门就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做了具体安排。
按照《通知》规定,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范围为:(一)城市低保对象。(二)重度残疾(一、二级)的学生和儿童。(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其对象包括:一、二级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员。(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市现行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月收入27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参保补助标准和有关工作程序: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先由城镇困难居民个人全额缴纳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而后申请政府补助。城市低保对象,可持低保金领取证及参保证明材料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给予补助;其他城镇困难居民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后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责任编辑:杨晓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