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按车重收税? 市地税局:执行新政策,不按净吨位收 2008-12-03 12:02:10 来源:平顶山晚报 
本网讯(记者魏新伟)“车船使用税哪有按车皮重量收的?以前都是按核载质量收的。这是不是存在乱收费?”11月2日下午,车主董先生致电本报热线,怀疑税务部门多收了税。
董先生说,前几天,他到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进行车辆年审时,地税部门先收了他车船使用税,然后才能到公安部门审验
。“我都开了22年车了,车船使用税都是跟养路费、货运附加费打在一张单子上,按核载质量收的,今年却按车皮重量收。”他说,他的行车证上,核载质量是5吨,车重是6.5吨,每吨84元,按车重收税多收了不少钱呢。“跟他们要文件,回答说没有文件。”董先生说,“不是咱不缴税,缴税要缴得明明白白呀!”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流转税科杨科长。他说,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根据国家政策按整备质量收税了,不会多收的。他们在征收点都有宣传人员,备有宣传资料,纳税人可咨询查看。
据了解,去年5月11日,省政府公布了《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07纳税年度起实施,同时废止了1987年2月15日省政府《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1952年7月18日省政府《河南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按新政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三轮汽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5类车的计税单位为“按自重每吨”,这对原先的征收政策有巨大调整——原先政策规定,载货汽车、拖拉机、拖车是“按净吨位计征”的,文件所述的“自重”,也即是汽车的“整备质量”。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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